08 Jan 2005 解構-電單車保險  - 知識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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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誠信」 和 「重要事實」
買菜和買保險的分別?阿媽會答:菜可以用來打邊爐而保險則不能:)

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角度來說,去買菜和去保險這兩個動作都是「簡單合約」Simple contracts,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險和買菜不同之處,是保險應用了「最高誠信」Utmost Good Faith的原則,而買菜只是應用了「一般誠信」Ordinary Good Faith原則。何謂「一般誠信」?即是合約雙方抱著誠實態度行事便可。

「一般誠信」和「最高誠信」的分別,在於合約雙方有否向對方提供「重要事實」Material Facts的責任。從字面可以知道,「一般誠信」不需要向對方提供「重要事實」,但「最高誠信」則一定要。

何謂「重要事實」?在保險合約中,任何因素會影響到保險公司是否決定接受投保,或會影響決定保險費用高低的資料,投保人都要誠實完全地披露。

舉個例子:在「一般誠信」中,菜販無需說明他的菜是否有蟲是否有爛。你買菜時沒有問,他便沒有義務答。買回家後發現有蟲有爛,你也不能因此跑回街市要求菜販退款。但如果應用了「最高誠信」的原則,菜販不論你有沒有問,他都必需說明你將會買到的菜是否有蟲有爛有農藥,因為這些因素,足以影響你是否買菜和應付多少價錢的決定。

上述例子充份說明,我們在購買保險時,必需披露所有事實的全部,否則保險合約的合法性和對保險公司的約束性,便會出現問題。換句話說,即使是冇心之失的「非欺詐性不披露」,也可能會令保險公司脫離賠償責任的法律約束。如果投保人是有心隱瞞「欺詐性不披露」,甚至是講大話「欺詐性失實陳述」,那便更加不用說了。

投保小貼士

投保書是重要文件,必需要投保人親自填寫並簽名。避免假手他人,以免提供失實資料令保險公司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即使投保人違返「最高誠信」,法庭仍可判令保險公司需就第三者的人命傷亡作出賠償,但保險公司有權向投保人採取法律行動追究損失。

注意:
本文中所提到關於理賠的種種情況,只是一般概況。最終決定還要視乎個別保險合約的條款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