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租用權
最近,部份一向租用領匯轄下屋h停車場的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向我們投訴,指最近他們擬申請續租時,竟遭領匯以只能租予公共屋h居民為由拒絕,令車主的既有權益被無理剝削,無視地區需要,車主對此既憤怒又徬徨。
領匯表示,由於地契條款所限,公共屋h停車場電單車及貨車車位只可供給該公共屋h居民及訪客使用,反而,在房署管理時代一直有權租用停車場的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卻在領匯接管後無理失去原有的共用設施租用權。
房屋署當年將資產賣給領匯時,雖表明確保公共屋h及居屋苑的設施將維持原有用途,事件卻暴露在簽訂地契期間
貴署及領匯忽略居屋車主的需求,實在是個嚴重錯誤。我們認為房屋署作為公共屋h及居屋苑的發展商,物業雖然出售,卻仍有責任確保公共屋h及居屋苑的設施和服務得以延續。既然在簽訂地契時出現漏決,
貴署的責任顯然未完,應有責任協助糾正錯誤。因此,我們要求:
1)
房署對兌當年承諾,確保對居屋苑車主的服務得以維持,迫使領匯設法採取一切可行法律程序,維持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租用權。
2) 領匯設法採取一切可行法律程序,維持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租用權,繼續為居屋苑所有車主提供停車場服務。
3) 在相關法律程序未完成之前,領匯應維持原有安排,繼續容許居屋苑電單車及貨車車主申請使用領匯停車場,並享有以往所享有的抽簽優先權利。
4) 領匯應因應不同地區對電單車位的需求,以及私家車位的空置情況,申請將某些停車場的部份私家車車位更改為電單車車位。